市档案馆档案查阅须知
1、查阅人员持合法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介绍信等)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查阅利用档案。
2、人口普查档案原则上只限于家庭成员或有关部门查阅。确需代查的,查阅人员应持有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方可查阅。
3、查阅涉密或没有开放的档案,需持有原定密单位或档案形成单位介绍信,经馆领导同意,办理查阅手续后,在指定地点查阅档案。
4、查阅人口普查档案或其它已开放档案,需要出具证明的,由工作人员负责复印,并注明出处、加盖公章后,证明生效。
5、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需经馆主要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外借。借阅单位(个人)应按时归还,并做好档案保管保护工作。
6、查阅人员在查阅档案时,严禁吸烟、喝水、拍照、摄像,严禁在档案上做出篡改、损毁、伪造等不利于档案的行为。如发现上述情况,对查阅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