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档案查阅与提取须知
1、查档证件。查阅退役军人档案,需持有行政一级单位介绍信或镇办场党委、组织办、退役军人服务站介绍信及查阅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原件。
2、查阅利用。退役军人档案由档案馆工作人员或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人员进行查阅,严禁档案当事人自行翻阅。查阅人员对查阅的相关内容,包括查阅时间、查阅单位、查阅人、利用目的、查阅内容、利用者签字等,需进行逐项登记。利用完毕后,档案馆工作人员保证档案原件完整,及时归档。查阅的档案可以在介绍信指定的范围内,复印相关内容,复印件经档案馆盖章后生效。复印退役军人党员材料,需持党委(党组)或组织办介绍信并由专人提取。
3、档案提取。退役军人因招工、招聘、退休或户口迁移等需要提取档案时,需提交行政一级单位人事部门或镇办场党委、组织办、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国企有关部门的调档函及经办人证件,调档函应注明提取渠道(如机要通道、自提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退役军人档案经档案馆工作人员登记、密封加盖公章并办理审批手续后,通过指定渠道提取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