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档案查阅须知
1、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其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等)原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公检法司、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4、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馆领导审核,可以查阅利用。
5、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加盖档案馆公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