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档案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档案馆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市档案馆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
(五)行政执法检查情况;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市档案馆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仙桃市档案馆官方网站公示;
(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公示;
(三)政府公共信用系统公示;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
前款所列公示方式,以网站公示为主要平台,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六条 市档案馆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能调整及执法人员工作变动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当事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市档案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档案馆档案业务指导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