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档案馆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档案馆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拍照、摄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档案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档案馆档案业务指导科具体负责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档案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工作。 市档案馆应该根据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市档案馆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六条 文字记录指执法检查现场记录、调查取证文书、反馈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第七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告知听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八条 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反映启动档案执法行政程序的,应当记录受理、补正、案件来源等情况。 (二)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九条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表明身份情况; (二)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地点,以及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调取书证、物证的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执法检查组处理意见; (三)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 (四)重大档案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情况; (五)审批决定情况; (六)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方式与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或行政处理决定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 第四章 动态记录 第十三条 进行动态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十四条 动态记录应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特征相貌、言行举止等;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以及现场执法整体情况; (五)执法人员送达文书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保存及归档 第十五条 市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确定保存方式及期限,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行政处罚案卷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十六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市档案馆负责人批准,不得查阅。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立即停职,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档案馆档案业务指导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