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档案馆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档案馆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档案业务指导科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提交法制审核的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五条 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数量较多或价值较大的; (三)携带、运输、邮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数量较多的。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 重大档案行政处罚作出前,承办科室应当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交档案业务指导科进行法制审核,并提供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承办科室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交档案业务指导科进行法制审核,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等证据材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档案业务指导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档案业务指导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或向社会承诺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 档案业务指导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承办科室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档案业务指导科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市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档案业务指导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档案业务指导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承办科室。 第十五条 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承办科室对档案业务指导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档案业务指导科复审。档案业务指导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对档案业务指导科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档案馆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承办科室在向档案业务指导科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承办科室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档案业务指导科审核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档案业务指导科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档案业务指导科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不得审批;违反规定审批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承办科室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承办科室负责人改变或不采纳档案业务指导科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承办科室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